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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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晋市监发〔2023〕165号各市(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委、广电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强化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23〕6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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