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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    要:<正>晋医保发〔2022〕12号各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103号),增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更好解决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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