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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标志商标功能性及显著特征的认定
作者姓名:周波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是否具有功能性,应当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加以具体审查判断。自身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否能够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从而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完全是市场客观选择的结果,应当以该标志申请注册时的实际情况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依据。原告: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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