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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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俞灵雨.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中的几个问题[J].人民司法,19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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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俞灵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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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公证处“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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