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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俞灵雨.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中的几个问题[J].人民司法,1988(1).
作者姓名:俞灵雨
摘    要: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公证处“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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