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回转”──不可小视的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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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耿庆文.“诉讼时效回转”──不可小视的误区[J].律师世界,199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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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耿庆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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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辽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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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债务纠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如何帮助债权人收回债款,是参与清债律师面临的一个业务难题。实践中,律师同仁们提出了许多见仁见智的看法,从多方面进行了艰苦的探索。目前,一种被称为“诉讼时效回转”的主张最为引人注目。其做法是: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案件,律师可以代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然后继续向债务人索款,当债务人拒绝偿还时,即可以前述手续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判收回债款。据闻,此法被称为能将死债变活的业务技巧。笔者对此颇难苟同。诉讼时效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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