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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科技成果权纠纷案处理的剖析
作者姓名:王建军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1989年11月,原告商明(男,大连市待业青年)、商志成(男,大连市金州区人武部离休干部,商明之父)。以被告商志敏(男,保定市益钙灵厂厂长,原告商志成之弟)侵犯其科技成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称:原告于1983年在大连已将益钙灵(新药)研制成功。被告利用报刊宣传益钙灵是被告所研制,剽窃原告科研成果,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公开承认其违法性,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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