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方法院院长已按文件规定落实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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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尔.部分地方法院院长已按文件规定落实职级[J].人民司法,19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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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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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1985年9月中央办公厅中办发(47)号《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发出后,各级法院积极配合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截止1986年底,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已确定为副省长级的干部,占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总数的65.5%,还有两个省已上报待批。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已确定为副市长(副专员)级干部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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