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初执与复执分离管理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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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信芳,叶伟为. 实行初执与复执分离管理的几点思考[J]. 中国司法, 2005, 0(1): 9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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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信芳 叶伟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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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上海,20070 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2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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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人民法院执行改革的不断深入,执行工作管理体制的改革已逐渐成为各级法院探索和研究的热点问题。其中恢复执行案件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初次执行案件的质量,影响到执行案件的中止率和到位率,影响到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是提升当前法院执行工作水平的"瓶颈"。本文就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恢复执行管理工作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和探索。一、当前恢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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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执行工作 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 中止 改革 效率 提升 研讨 管理工作 热点问题 |
Reflections on Adopting Separate Management of Initial Enforcement and Re-enforc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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