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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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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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督促检查各地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工作,国务院决定,于今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地区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和陕西等15个省(区、市)。二、督查内容本着“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对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检查,总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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