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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难点解析
作者姓名:翁连新
作者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摘    要:一,赔偿义务人问题首先,要解决保险公司的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出台前,这个问题几乎不存在。《道交法》出台后,大量原告已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现行三者险应属于商业险。商业性的责任保险,保险人是否可以直接成为被告,法律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商业性责任保险中,应该赋予被害人(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人的权利。理由如下:

关 键 词:损害赔偿案件  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难点解析  审判实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  保险公司  被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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