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任命人员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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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及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回避[J].公民导刊,2011(6):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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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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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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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人事任命事项时的发言,既是行使权力的行为,又是一种民意表达方式,也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评价活动。笔者认为,为保障审议发言的客观性、真实性,拟任命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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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事任命 回避 应当 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工作人员 组成人员 人大常委会 民意表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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