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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命人员应当回避
作者姓名:陈及时
作者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
摘    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人事任命事项时的发言,既是行使权力的行为,又是一种民意表达方式,也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评价活动。笔者认为,为保障审议发言的客观性、真实性,拟任命人员应当回避。

关 键 词:人事任命  回避  应当  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工作人员  组成人员  人大常委会  民意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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