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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命人员应当回避
作者姓名:
陈及时
作者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
摘 要: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人事任命事项时的发言,既是行使权力的行为,又是一种民意表达方式,也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评价活动。笔者认为,为保障审议发言的客观性、真实性,拟任命人员应当回避。
关 键 词:
人事任命
回避
应当
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工作人员
组成人员
人大常委会
民意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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