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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裁判文书说理功能——从法官法律解释能力的现实构建视角
引用本文:黄强.增强裁判文书说理功能——从法官法律解释能力的现实构建视角[J].山东审判,2006,22(3):100-103.
作者姓名:黄强
作者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引言:裁判文书说理的历史性考量西方国家从16世纪起到18世纪逐步确立了裁判文书要说明理由的做法,如意大利宪法就有此规定,判决必须说明理由现在已经成为一项普遍的原则了。①我国早在殷周时代就出现了判词,但文字简洁,说理性不强。汉代判词注重在实践中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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