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裁判文书说理功能——从法官法律解释能力的现实构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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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强.增强裁判文书说理功能——从法官法律解释能力的现实构建视角[J].山东审判,2006,22(3):1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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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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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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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引言:裁判文书说理的历史性考量西方国家从16世纪起到18世纪逐步确立了裁判文书要说明理由的做法,如意大利宪法就有此规定,判决必须说明理由现在已经成为一项普遍的原则了。①我国早在殷周时代就出现了判词,但文字简洁,说理性不强。汉代判词注重在实践中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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