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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罪质特征之我见
引用本文:刘津慧.绑架罪罪质特征之我见[J].河北法学,2002,20(Z1):121-124.
作者姓名:刘津慧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天津,300101
摘    要:刑法第239条的罪名应统一定为绑架罪。绑架罪与人质概念具有不可分离性,在绑架罪中,被剥夺人身自由者必然充当“人质”角色。绑架罪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和实力控制性,并不仅局限于暴力、胁迫和麻醉这三种方法。用“劫持”替代“绑架”更具科学性。绑架罪是指,劫持、扣押某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将其置于自己或第三人实力控制之下,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该人质和威胁,强迫第三方满足其一定要求,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的条件的行为。

关 键 词:绑架罪  劫持  人质
文章编号:1002-3933(2002)增刊-0121-04
修稿时间:2002年10月8日

My Opinion on the Character of the Crime of Abduc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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