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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车牌后索财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对《盗窃车牌后索财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一文的商榷
引用本文:吴加明,叶小舟.盗窃车牌后索财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对《盗窃车牌后索财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一文的商榷[J].中国检察官,2013(4):50-52.
作者姓名:吴加明  叶小舟
作者单位: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0135
2.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检察院 610110
摘    要:盗窃车牌与勒索财物是两个行为。车牌只是车辆使用凭证载体之一,与其所代表的上路行驶权是分开的,其本身价值甚微,且无法单独流通,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单纯盗窃车牌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车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故盗窃车牌也不能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占有财物的客观方式,是区分财产犯罪罪名的关键。此类案件的刑法评价点在于后续的索财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多次敲诈也是敲诈勒索罪的入罪要件之一。此类案件构成"多次敲诈"的敲诈勒索罪,数额应累计计算。前面的盗窃车牌与后面的索财行为并不存在牵连关系。

关 键 词:敲诈勒索罪  车牌  盗窃罪  国家机关  行为人  权利凭证  刑法评价  非法占有  后索  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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