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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引用本文:祁兆荣,王宇华.论民事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J].律师世界,1998(5).
作者姓名:祁兆荣  王宇华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摘    要:在房屋、土地、相邻关系、婚姻等方面的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举出一些由行政机关制发的证照、决定等文书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作为抗辩理由提出:例如,有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原告诉称被告建房侵犯其通风权、采光权,被告则辩称其建房经土管、城建部门批准,手续齐全,不属侵权行为。再如,有一起排除防碍案件,被告声称其阻止原告非法挖田并无不当,原告则出示乡政府批准其挖田取土用于砖厂生产的文件,认为被告属无理阻挠。另外一种情况不是作为抗辩理由,而是仅作为一般证据提出:例如,有一起婚姻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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