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教学中的一次尝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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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季家昌.《法律常识》教学中的一次尝试[J].思想政治课教学,19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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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季家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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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京钢铁厂职工子弟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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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配合我校初三年级学生更好地学习《法律常识》这门课程,使感性认识与法律理论知识相结合,为学习“违法”与“犯罪俩课创造条件,我们与区人民法院联系,请他们到我校开庭审判,让初三学生旁听,从中接受教育。 1984年11月8日,南京市大厂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在我校正式开庭。在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中,以及公诉人和辩护人分析案情时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告人在大量的人证、物证面前只有低头认罪,两名盗窃犯受到了应有的刑罚惩罚。我校240多名初三学生通过旁听人民法院审判庭的审判以后,大家一致认为,向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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