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防卫权的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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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玉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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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检察官学院法律系 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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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特殊防卫权是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新增加的内容即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特殊防卫权的适用条件,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 其一是三条件说。一种观点认为,特殊防卫权的成立要有三个条件。(1)防卫范围,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防卫时间,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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