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在现实运行中出现了诸如:重官意,轻民意、重副职处罚,轻正职问责、重执行不力,轻决策失误、重行政问责,轻民主问责;重有错问责,轻无为问责等问题。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认识存在偏差,问责心理欠佳、法律规定缺位,难以依法问责、体制权责不清,造成问责困难、制度机制不全,影响科学问责、信息公开不够,影响公众知情等。为此,我们要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社会公众众对政府及行政人员责任的追究机制;政府责任划分明确化;完善问责法制和程序;建立责任评估体系;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公众投诉体系;加大监督力度,构建立体监督网络;加强行政文化建设,实施对政府官员的美德教育与提升政府的信任社会资本存量;对无为问责制不断进行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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