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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的行为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作者姓名:田蒿  刘良钢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田蒿),武汉大学法学院(刘良钢)
摘    要:《法学》1995年第3期发表了李占义同志的《侵害非同一对象的双重客体可否构成抢劫罪》一文(以下简称“李文”),该文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特提出以下看法与李占义同志商榷。 我国刑法第150条对直接构成抢劫罪的情况作了规定,笔者认为,本案周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一般犯罪构成,不宜以抢劫罪论处。试从三个方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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