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突破——谈犯罪形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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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兴山,沈金荣.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突破——谈犯罪形态问题[J].法律适用,19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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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兴山 沈金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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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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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以及犯罪中止,传统的刑法理论和教科书都称之为故意犯罪阶段。一年前,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编著的《中国刑法讲义》中作了一个彻底的改变,称之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这一理论的出现,解决了过去刑法教科书上长期无法自圆其说的理论缺陷,使其更具有科学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突破。故意犯器的阶段,按照本来词义来理解,应该是指故意犯罪的起意、预备、实行直至完成这样一个连续发展的过程(或者叫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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