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刑法上的法人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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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秉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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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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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法人刑事责任的历史与现状新西兰在历史上是英国的殖民地,因此,新西兰的刑法来源于英国普通法。它的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历史发展,与英国普通法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最初,法院认为法人不能作为犯罪主体。因为,“许多人组成的集合法人是无形的,……它只存在于法律的含义和思考之中……它们不可能犯叛逆罪,既不可能被宣布为褫夺公民权者,也不可能被逐出教会,因为它们没有灵魂。”(1612年《萨顿斯医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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