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之次序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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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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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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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3年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3-QN-004)《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2014年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42400410308)《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度校重大研究课题《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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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5条(权利归属)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此规定值得商榷。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应当坚持个人优位主体、集体常态主体、国家候补主体的基本顺次,方能契合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序使用,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发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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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权利归属 次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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