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商标先前权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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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湘乐.欧共体商标先前权制度研究[J].知识产权,20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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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湘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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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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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在欧盟成员国已经注册的相同商标,欧共体商标的申请人、所有人以及指定欧盟的国际商标的申请人和所有人既不愿承担维持其注册的成本,又想保持其效力的话,可以要求先前权,从而置于欧共体商标下统一保护。要求先前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声明和证明文件,并符合“三重一致原则”,即欧共体商标与在先商标的所有人、商标及其商品或者服务均一致。即使欧共体商标失效,先前权也可以通过转换而恢复成员国商标的效力状态,包括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要求先前权并放弃成员国商标的做法也存在风险,当事人应结合自身的情况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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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先前权 欧共体商标 三重一致原则 转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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