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涉外破产承认与协助制度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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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雨佳.美国涉外破产承认与协助制度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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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雨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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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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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于1972年在修改后的破产法中首创"辅助外国程序",规定了当外国存在一个待决的破产程序时,外国破产管理人可通过提起辅助程序,管理债务人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中国在涉外破产领域缺乏类似的协助制度,导致在实践中难以遏制债务人隐匿和转移财产,增加了外国破产裁判执行的困难;关于涉外破产裁判承认条件的规定也比较抽象,没有充分体现破产裁判相较于普通民事裁判承认与执行的特殊性。因而,我国涉外破产制度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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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涉外破产 辅助外国程序 司法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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