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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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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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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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6日)将《刑法》第125条第1款中"非法储存"一词,界定为"为他人存放",客观上缩小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造成实践中"为己存放"爆炸物等行为脱离了刑法的规制,鉴于该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对涉爆犯罪,设立"持有刑"的堵漏条款。通过完善立法解决司法实践中该行为应如何定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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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持有 非法储存 爆炸物 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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