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谅解不应成为酌定量刑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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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瑞君.刑事被害人谅解不应成为酌定量刑情节[J].法学,2012(7):128-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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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瑞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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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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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赔偿影响刑罚:理论基础、实证考察与重新规范研究”(12YJA82007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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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刑罚正当化根据理论,被害人谅解无法成为酌定量刑情节。在恢复性司法中,被害人谅解虽然成为影响部分刑事案件处理的因素,但如果以此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其弊端十分明显。近年来,我国司法解释和实务中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事实上,自诉案件的被害人谅解无非是对法律赋予的处分权的行使,公诉案件中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情节,则违背了酌定量刑情节应与犯罪、犯罪人有直接关联性的基本原理,建议公诉案件中用"被害人向司法机关表达量刑的意见"取代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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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害人 谅解 酌定情节 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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