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合理性术语适用之法哲学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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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晓军.合同法上合理性术语适用之法哲学观察[J].法学家,2002(3):4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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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晓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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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中心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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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引言 1999年颁行的合同法大量地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吸收了其较为成功的立法成果.这一方面体现在合同法中新添加的诸如履行抗辩权、根本违约及可预见损失规则等具体新制度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对西方尤其是英美国家的合同法观念的采纳上,如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合理性术语的大量采用.在适用合同法的司法实践中,使我国的法官们感到困惑的主要是与后一方面相关的规定.前一方面的规定虽然也可能使法官们感到陌生,乍一适用很不顺手,但随着时间的流逝,陌生自可变为熟悉,渐达卖油翁名言"只不过手熟罢了"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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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philosophic study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easonable terminology in the contract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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