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点燃液化石油气罐的行为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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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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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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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2岁,汉族,小学文化,系某燃气运输公司驾驶员。被告人张某于2008年11月1日10时许,驾车运送液化石油气行至本市东城区某超市附近时.因道路狭窄无法倒车,其同事王某下车搬挪挡道车辆而与南某、姚某等人发生争执并互殴。张某见状下车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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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液化石油气 公共场所 行为 2008年 运输公司 被告人 张某 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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