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实施《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办法 |
| |
摘 要: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实施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有步骤地加强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包括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下同)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牌无证车辆的管理) 自1999年8月7日起,对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无牌无证的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有关交通法规处罚外,予以暂扣。在规定期限内能提供车辆来源合法凭证的,予以折价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车辆来源合法凭证的,予以没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