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犯罪中“随身携带财物”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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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晏维友,蒋薇薇.扒窃犯罪中“随身携带财物”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5(6):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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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晏维友 蒋薇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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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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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的财物"是认定扒窃的两个核心要素。"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解释应当从立法意图和预期后果出发,将"随身携带的财物"解释为"贴身财物"不仅契合法律规定,也便于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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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扒窃 随身携带的财物 贴身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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