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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犯罪中“随身携带财物”的认定
引用本文:晏维友,蒋薇薇.扒窃犯罪中“随身携带财物”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5(6):16-18.
作者姓名:晏维友  蒋薇薇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摘    要:"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的财物"是认定扒窃的两个核心要素。"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解释应当从立法意图和预期后果出发,将"随身携带的财物"解释为"贴身财物"不仅契合法律规定,也便于实务操作。

关 键 词:扒窃  随身携带的财物  贴身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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