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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犯罪中“随身携带财物”的认定
作者姓名:晏维友  蒋薇薇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摘    要: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的财物是认定扒窃的两个核心要素。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解释应当从立法意图和预期后果出发,将随身携带的财物解释为贴身财物不仅契合法律规定,也便于实务操作。

关 键 词:扒窃  随身携带的财物  贴身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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