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目前,未成年犯罪问题已引起党和国家乃至全社会的极大关注。特别是在国外反动势力加剧对中国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新形势下,加强对未成年这一特殊年龄段犯罪群体挽救的有效性研究,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在惩处和改造未成年犯罪的问题上,在司法机关整体配套工作体系中的检察环节,应充分考虑这一特殊年龄段的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承担的特殊义务,坚持相对放宽和重点保护原则,扩大免予起诉制度的运用,完善对其适用的条件,并进一步健全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免诉帮教制度,从而走出一条以犯罪未成年人自我改造为主,司法机关改造为辅的改造对策。这不仅是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人的一个创举,而且将成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未成年司法制度总体战略中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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