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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顺:关于监察对象范围及其确定标准的思考
摘    要:正监察对象的确定,既应考虑监察法作为反腐败法的法理逻辑,也应着眼于监察制度设计本身更为宏大的政治考量;既应考虑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机构的权限要求,也应着眼于其作为政治机关而不是单纯的执法机关属性之要求。当前监察法对监察对象的表述,实际上是以行使公共权力为标准论定的。监察法所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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