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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客户保证金行为的法律性质之探析
作者姓名:倪浩嫣  于洋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 山东济南250014(倪浩嫣),辽宁大学 辽宁沈阳110036(于洋)
摘    要:证券公司普遍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十分大。客户保证金与商业银行客户存款不同,不发生使用权的转移,证券公司无权使用该资金。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相应罪名,对这种行为定罪量刑,是为法律之漏洞,需要完善。

关 键 词:保证金  挪用  行为  性质
文章编号:1008-7605(2006)02-0122-03
修稿时间:200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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