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不同价有异之我见——评我国死亡赔偿金及《侵权行为法》第17条的计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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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明,吴碧虹.命不同价有异之我见——评我国死亡赔偿金及《侵权行为法》第17条的计算标准[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1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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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明 吴碧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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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宁波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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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金主要以城乡各自的平均收入水平为计算标准,虽与死亡受害人的预期纯收入并不对等。但也具有一定合理性。我国城乡之间命不同价的现实原因是城乡经济水平的差异,而非法律本身的逻辑缺陷。《侵权行为法》第17条同死同价的尺度设置比较合理,但建议对该条宽松适用,两人或两人以上即属“多人死亡”,赔偿金尽量按就高不就低的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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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命价 死亡赔偿金 个人预期纯收入 同死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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