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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需衔接的几个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倪浩嫣,吕文江.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需衔接的几个问题探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2):80-85.
作者姓名:倪浩嫣  吕文江
作者单位: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密切相关的两部法律。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需要相互衔接。具体来说应当在三个方面注意衔接。首先,在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问题上,公司法应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做出规定,而证券法应对不同设立方式下的设立条件做出规定,特别要对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做出规定。其次,在公司的增资、减资问题上,公司法应明确规定公司增减资的方式,即增资分为实质增资和非实质增资,实质增资的方式应明确规定为IPO、配股、增发;非实质增资应规定具体方式。减资的方式应明确规定为股东减少、回购股份、股份缩水,并规定相应的程序。而证券法应当规定增减资的实质条件。再次,在公司治理问题上,公司治理是公司法律规范的核心,公司法应吸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强化公司治理,而证券法律不应再超越公司法对公司治理作出规定。

关 键 词:公司法  证券法  修改  衔接
文章编号:1008-6951(2005)02-0080-06
修稿时间:200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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