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新盗窃司法解释适用若干问题
作者姓名:邓学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215000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处于当事人正常、实际控制范围,且不与身体相隔太远的物品,可理解为扒窃中"随身携带"的财物。在根据有效价格证明判断盗窃数额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时,应主要从价格差是否影响盗窃罪的成立、量刑幅度,以及两者间是否达到较大的比率来进行衡量。同时根据新解释,入户盗窃一般不再以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盗窃既未遂并存时,应合理认定刑事责任。

关 键 词:入户盗窃  盗窃数额  有效价格  量刑幅度  盗窃未遂  当事人  盗窃罪  既遂标准  价格差  认定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