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盗窃司法解释适用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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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学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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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2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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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案例启示:处于当事人正常、实际控制范围,且不与身体相隔太远的物品,可理解为扒窃中"随身携带"的财物。在根据有效价格证明判断盗窃数额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时,应主要从价格差是否影响盗窃罪的成立、量刑幅度,以及两者间是否达到较大的比率来进行衡量。同时根据新解释,入户盗窃一般不再以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盗窃既未遂并存时,应合理认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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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入户盗窃 盗窃数额 有效价格 量刑幅度 盗窃未遂 当事人 盗窃罪 既遂标准 价格差 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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