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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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饶明党 王大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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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100892 2.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7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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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案例启示: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这导致在实践中对招摇撞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只能以诈骗罪处理。这一处理模式在量刑上可以做到罪刑均衡,但在定罪上却无法充分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只有在立法上提高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配置,才能充分评价招摇撞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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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招摇撞骗罪 诈骗罪 法定刑配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定最高刑 犯罪行为 评价行为 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 罪刑均衡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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