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性聚众斗殴犯罪的法律适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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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樊华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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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20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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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此文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重点课题《寻衅滋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阶段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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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案例启示:单方具有斗殴故意并实施殴打行为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在单方具有斗殴故意而殴打另一方,另一方被动殴打后予以回应的,应当根据其行为反应的时间、地点、方式、程度分别定性;双方均纠集人员斗殴,人数不符合对偶性要求,或约人未成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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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聚众斗殴犯罪 聚众斗殴罪 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 法律适用 对偶性 殴打 行为人 单方 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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