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撤销权与无效确认请求权的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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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嫣姝.论合同撤销权与无效确认请求权的竞合[J].山东审判,2005,21(5):9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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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嫣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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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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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的含义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就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或者说是表意人在缺乏意思自由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的合同。由于法律对可撤销合同的着眼点在于为意思表示瑕疵的一方提供救济,因此法律设立可撤销合同制度,从而将撤销权赋予一方当事人,使其在订立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以后,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除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外,《合同法》第74条还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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