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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程序的改革设想
作者姓名:徐祥敏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对民事抗诉程序的启动进行限制 民事抗诉程序的启动有两个因素:一是当事人申请抗诉,二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对当事人申请抗诉不能没有时限制约,否则人民法院裁判生效若干年后,当事人申请抗诉,既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判决的既判力,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期限既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借鉴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制度,笔者认为申请抗诉的主体是自然人的,其申请抗诉的期限为1年,申请抗诉的主体是法人的,其申请抗诉的期限

关 键 词:民事抗诉程序  改革  提请抗诉权  人民检察院  生效裁判  民事抗诉权  再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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