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公正和效率的和谐统一是现代司法、行政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也是我国《行政强制法》立法的基本立场。我国现行的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与该立场相悖的。现行模式是立法者基于立法时行政权力畸形发展所做的无奈之策,既违背了宪法体制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公正赋权,实践中也掣肘了司法尤其是行政的效率,从而影响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公正。应遵循宪法所确立的权力框架和实践的需求,顺应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潮流,确立以行政强制执行为原则,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例外的以行政强制为主导的执行模式,建立专门执行机构,完善监督和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多维体系,从而最大化地保障公正和效率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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