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义务教育:强制的“自由”
作者姓名:王柱国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江西南昌330013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06SFB3006)
摘    要: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最低限度教育权是每一个儿童生存、理性成熟以及成年后独立自主进入社会的前提。父母是第一义务主体,只有当社会发展到相当复杂的程度,父母无力承担教育责任时,国家才建立免费、普及、强制的义务教育制度以保障儿童的受最低限度教育权。义务教育的完全实现需要依赖于"学习自由"的保障,即除了必要的限制之外,对于为何学、学什么、怎么学、哪里学,等等,父母就具有自由选择权,可以排除他人或国家的任意干涉。

关 键 词:最低限度教育  儿童受教育权  义务教育  学习自由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