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不仅表现为数额差异,而且存在罪质差别。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认定犯罪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犯罪的竞合及罪数问题,应以罪质为依据,区分典型构成与近似构成分别定罪。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量刑时,应当注意我国刑罚制度系以人身自由刑为中心而建立,裁量时应当使刑罚与罪质相适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设立的各种罪量要素都属于成罪标准,而不是既遂标准。具体既未遂形态的认定,应当依不同罪名的规定分别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范围及责任均有自己的特点,应当依法从严掌握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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