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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危害性的矛盾结构及其功能性蕴涵
引用本文:王晓辉. 论社会危害性的矛盾结构及其功能性蕴涵[J].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0(6): 46-50
作者姓名:王晓辉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行为的固有属性,而是社会主流群体作出的一种负价值评价。社会危害性是主观与客观,客观性与可知性,稳定性与变异性的统一。应该把社会危害性理解为一种有层次的矛盾结构关系,除了内容上主客观的对立统一,其与犯罪其他特征构成矛盾关系以外,社会危害性还与其对立面即非社会危害性因素构成外部矛盾结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理念存在我国刑法中,从应然和实然的不同层面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起着理论基础和技术指导的功能。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社会危害性并非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与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冲突。

关 键 词:社会危害性 矛盾结构 功能 罪刑法定
文章编号:1009-1505(2003)06-0046-05
修稿时间:2003-09-02

Controversial structure and functional denotation of social harm
Wang Xiaohui. Controversial structure and functional denotation of social harm[J]. Journal of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2003, 0(6): 46-50
Authors:Wang Xiaohu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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