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意义与国家刑权力的调整——对人权两《公约》的刑法评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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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惠渔,孙万怀.刑法的意义与国家刑权力的调整——对人权两《公约》的刑法评释[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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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惠渔 孙万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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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讲师,法学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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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两权公约对我国刑法的影响是多个层面的 ,既包括对我国刑法规范的范式改造 ,也包括对刑法伦理精神的重新定位。而目前理论讨论过程中过分注重前者。我们认为 ,语词的相通只是相对的 ,由于语言的共融性 ,公约作为一个文化规范与我国现行的刑法规范乃至古代的刑法规范从形式上看是符合的。但这并不能昭示法规范便与文化规范相吻合。在规范形式一致的情况下 ,其精神是分立的。公约的精神在于对包括国家刑法在内的一些国家强行法的重新定位 ,即刑法的意义首先在于限制国家刑权力 ,其次才是保障人权或防卫社会。死刑存废的合理性问题最突出地表达了这一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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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两公约 国家刑权力 刑法范式 刑法精神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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