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连续性应当被理解为一个宪法学课题。无论是从制宪权的内容 还是从制宪权主体的角度出发,既有的宪法理论都没有能够妥当地说明这种连续性。这种连续性需要 从1949年“建国”的正当性原理当中去寻找。以新政治协商会议及其通过的《共同纲领》为集中体现 的建国行动,包含了一项以人民的名义向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诺,即未经人民正式选举产生的新政协代行正式人民代表的职权,目的是为了正式的人民代表能够在不远的将来无拘束地自由出场,以便自由地制定出正式的宪法。这个原理可以被称为新中国宪法史中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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