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和发展,共享经济的用工关系给既有劳动关系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鼓励共享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认识和规制共享经济的用工关系需要以认识当前“共享经济” 的语域为起点。当前“共享经济”的语境中其实包含着典型共享经济和非典型共享经济两个类型,据此探究,共享经济应存在三种用工形态,对其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时需有紧有松,分别认定为劳务关系、零工关系和劳动关系。以此从劳动和社会保障两个角度分别进行相适合的法律规制当是兼顾共享经济发展与防止新类型经济规避法律,实现社会进步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协调的合适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