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变用途,村民能否状告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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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卞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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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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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作出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征收、征用、登记、发证等行为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键看其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主张的权益与被诉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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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兴化市 集体经济组织 原告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具体行政行为 城东村 市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 集体所有土地 环保助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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